中宣副部長魯煒受賄獲刑14年

 【香港中通社三月二十六日電】據新華社報道,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六日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人民幣,下同);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份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二00二年至二0一七年,被告人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絡管理、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三千二百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魯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魯煒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份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份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的資料顯示:魯煒於一九六0年一月出生,安徽巢湖人,中共黨員。魯煒於一九九一年四月就進入新華社,並在該社履職近二十年。二0一一年三月起,魯煒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二0一四年五月,魯煒開始擔任中宣部副部長,直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被通報落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