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法修正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維護國旗尊嚴禁止倒掛行為

 【中新社北京八月八日電】(李京澤梁曉輝)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八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國旗法修正草案規定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根據國旗法修正草案,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為防止倒掛國旗、大型活動過後國旗隨意丟棄等損害國旗尊嚴的情形,草案增加規定,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回收、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

 國徽法修正草案進一步明確和限定國徽和國徽圖案的使用範圍,增加規定產品外觀設計不得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同時,後者不得用於日常用品和陳設佈置。

 現行國旗法對下半旗制度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除全國範圍內下半旗外,也出現了在部份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的情形。對此,國旗法修正草案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份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志哀」。同時,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還包括:完善國旗、國徽尺度;增加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場合;明確國旗、國徽的監管部門等。

 中國的國旗法、國徽法分別於一九九零年六月、一九九一年三月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