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屋宇僭建嚴重且不理會清拆通知經七次檢控後定罪 僭建屋主屢不遵清拆令判囚八月

 【香港中通社十月二十五日電】香港一名業主由於僭建村屋、屢不遵從特區政府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近日被判處監禁八個月,成為迄今在同類案件中最重刑罰。

 涉事僭建村屋位於大埔泮涌村,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屋宇署人員巡查時發現有關村屋正在興建,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一二一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且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二四(一)條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隨後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其中一名業主已於二0一九年被判監禁十二周,另一名業主因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通緝令至今。

 屋宇署表示,七月到上址視察,發現有關僭建物仍未清拆,遂提出第七次檢控。有關業主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該名業主監禁八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當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香港《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