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甲和租客乙於二0二四年五月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每期租金為澳門元八千元,乙須每月一日將租金存入甲澳門的銀行戶口。但是,自二0二四年十二月起,乙沒有再向甲支付租金,甲多次透過電話短訊通知乙已經多個月沒有交租,請其盡快交租但無果。因此,甲準備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並有以下疑問。
問: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時須提交哪些文件?
答:甲須向初級法院提交起訴狀(可選擇填寫由法院提供的起訴狀表格;https://www.court.gov.mo/zh/subpage/downloadtjb),並須附具租賃合同、物業登記證明、欠租的銀行紀錄證明、書面通知的證明及其他證據,以及支付最初預付金。
問:經法院審判後,如果法官判處甲的勒遷請求成立,乙需要在多少日內搬離所租賃的單位?
答:乙須在接收判決通知後的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單位。
問:如果乙不自願搬走,甲可以怎樣做?
答:甲可向法院作出通知,司法人員會前往有關單位執行勒遷,如有需要可要求警方協助。
問:如果執行勒遷時單位內還有屬於乙的私人物品,司法人員會怎樣處理?
答:司法人員會編製租賃單位內的財產清單,以及應通知乙在執行勒遷後十五日內移走屬其所有的全部動產,否則視為拋棄。如未能按上述規定作出通知,司法人員應在製作財產清單之日於單位的門上張貼通知,這樣會視為已向乙作出通知。
問:如果乙置放於租賃單位內的私人物品最終被視為拋棄的物件,甲可以怎樣處置?
答:被視為拋棄的物件在法律上即為無主物,甲可自行處置。(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0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