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三/二0二五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行李廂的大小須至少可容納兩個各自長闊高總和為一百五十八厘米的旅行箱;使用滿五年之的士如被替代,其註冊須被取銷,但使用少於五年之的士可將車輛註冊更改為私人用途。
第六/二0二五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四/二0二三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簡化程序,減少形式要求,合理劃分審核投標者資格文件階段及標書階段;規定獲判給實體自接獲判給通知後須追加擔保;在判給失效的情況下,判給實體可依法按評分排序判給予緊接的且標書仍在有效期內的投標者。
第九四/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二0/二00六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包括:幼兒教育為澳門元二萬一千三百五十元;小學教育為澳門元二萬三千五百六十元;中學教育為澳門元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元。該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九五/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事宜,包括:向小學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九十二萬六千六百元;向初中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百一十萬零六千元;向高中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百二十四萬六千九百元。該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九六/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各教育階段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九九/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獲准申請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的機構名單》,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另外,今期公報亦刊登了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刊登了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內容為:
第四/二0二五號行政法規《二0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訂定向符合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發放屬臨時性的現金分享款項的安排。根據該行政法規,每名符合條件的永久性居民,可獲發的現金分享款項為澳門元一萬元,非永久性居民為澳門元六千元。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