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討論立法增設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
【香港中通社七月二日電】香港終審法院二0二三年頒令政府須訂立同性伴侶的法律認可替代框架,兩年暫緩期將於今年十月屆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二日向立法會提交討論文件,建議立法增設「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讓符合六項條件的同性伴侶在港登記,使其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
文件顯示,登記條件包括雙方已年滿十八歲、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等條件。
終審法院判決指出,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關係需「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政府文件指出,已登記同性伴侶可享有涉及其同性伴侶醫療事宜相關的權利,包括醫院探視、參與醫療決定以及器官移植;以及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包括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申請死亡相關證明書、領回遺體,以及處理下葬等身後事。
文件指出,特區政府堅決維護香港法例明確列明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社會對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仍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必須謹慎考量,並酌情作出平衡,以免造成社會分化,影響社會和諧;登記規定一方面切合實際情況和社會期望,同時亦保障登記人的權益及避免濫用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稍後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以設立替代框架下的登記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