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拆違建 被判罰八萬四千餘元

 【香港中通社7月24日電】香港特區政府屋宇署24日表示,三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早前在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84660元港元,當中76660港元為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案情指出,有關個案涉及香港九龍市區一幢商住大廈地下天井上加建的兩個搭建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另外,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