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十一月一日電】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十一月一日發佈關於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當日起實施,執行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時間以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時間為準。對比過往政策,此次的重要變化是,黃金稅收被分為投資性黃金與非投資性黃金兩類稅收路徑。
具體而言,該公告稱,會員單位或客戶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稱「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銷售標準黃金時,免徵增值稅。未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交易所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按照規定適用增值稅政策。納稅人不通過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用於投資性用途的,交易所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買入方會員單位將標準黃金直接銷售或者加工成投資性用途黃金產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法定金質貨幣除外)並銷售的,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生產發行法定金質貨幣的會員單位,從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生產銷售法定金質貨幣的(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熊貓普製金幣除外),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會員單位購入用於非投資性用途的標準黃金,交易所免徵增值稅。買入方會員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以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百分之六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買入方會員單位將標準黃金加工成非投資性用途黃金產品並銷售的,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該公告顯示,所稱投資性用途,包括直接銷售,以及加工生產含金量百分之九十九點五及以上的金條、金塊、金錠、金片或者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法定金質貨幣。非投資性用途,是指用於投資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