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地方的騷擾噪音

 某天深夜,安仔剛入睡時,卻被窗外一陣喧鬧聲吵醒。他不悅地望向窗外,發現數名男女正在街上嬉戲,並持續大聲喧嘩,令他感到十分困擾。

 問:深夜時分在公共地方嬉戲而發出的騷擾噪音會受法律規管嗎?

 答:會的。根據第八/二零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十條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九時,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但屬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則除外,包括:(一)在傳統節日或開展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獲行政長官例外地許可,或如屬市政署的職責範圍獲其許可,舉行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二)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三)經行政長官批示適當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活動(有關批示公佈於環境保護局互聯網網站)。

 任何人如違反有關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問:安仔可以向哪個政府部門作出反映?

 答:根據第八/二零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十一條規定,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該法第十條的遵守情況,因此,當安仔發現有人違反相關規定時,可聯絡治安警察局作出反映。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八/二零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