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小於百廿平方米餐飲店 十二天便可取得經營准照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和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建議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不用開展複雜裝修工程的獨立單位,申請人只需提交最多七份文件,經十個工作天核驗文件,以及兩個工作天登記後便可取得經營准照,較現時的約四十天大幅縮短,工程審批部門亦由原來的六個部門簡化為只由市政署和工務局負責,若實用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場所,則沿用現有准照制度,事前圖則審批最多提交十八類文件,至於現場檢查環節亦最多提交九類文件,符合各部門要件後,方能獲發准照,優化後流程約為三十五個工作天。
法案建議將原有場所分類的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和飲食場所合併為獨一類「餐飲場所」,由市政署規管;至於「舞廳」則列為另一類,繼續由旅遊局規管。梁孫旭稱,根據政府資料顯示,本澳目前共有十一間舞廳,其中一間持有餐飲及舞廳營業執照;持市政署有效飲食牌照場所共二千零九十五間,飲料場所有一百八十三間;酒店外的餐廳及酒吧場所共約一百五十三間,當中三十七間為酒吧。有委員關注相關調整後保障消防與食品安全問題。梁孫旭稱,政府回答是若發現問題,尤其涉及消防、食物衛生將實施嚴格監管,情節嚴重者會要求停業整改,簡單且不涉及安全的問題則會人性化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