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關於旅行社的業務範圍,現行第四八/九八/M號法令,已經明確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接待和中轉服務,必須具「旅遊性質」。新法(即二月一日生效的第五/二零二五號法律)在修訂過程中,經充份討論,決定維持這一根本原則,即旅行社核心業務不應偏離旅遊範疇。為配合旅行社業務的發展需要,新法適當擴闊了服務範圍,明確允許旅行社為特定目的提供服務,包括宗教、慈善、文化、學術活動及公共部門履行職責。
因此,無論是根據現行法例還是即將生效的新法,向屋苑住客提供日常穿梭巴士服務,均不屬於法例所允許的「旅遊性質」或特定情況,旅行社不得經營此類業務。
旅遊局作為監管實體,一直依法對旅行社業務進行監管,在發現有旅行社提供不合規服務時,會依法提起程序。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五年期間,共有一百四十多宗涉及旅行社違反與用車相關的規定而被提起程序的個案,當中包括違規提供旅遊巴士作為員工巴士或屋苑穿梭巴士。
旅遊局一直與旅行社業界保持緊密溝通,並已就新法的規定,包括旅行社的業務範圍,向業界進行了全面的普法宣傳,旨在提升業界識法守法意識,共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對於有屋苑出現與穿梭巴士相關的問題,特區政府已通過跨部門協作主動介入並提供協助,包括推動兩間巴士公司調度其轄下「非營運車」業務的人車資源,租賃車輛提供穿梭服務,配合社會不同類型的交通出行所需;要求巴士公司加強巡查監察各巴士路線的運作情況,適時增加班次以疏導客流;聯繫物業管理業界關注有關屋苑穿梭巴士服務的情況,以及了解業界的意見及建議等。此外,屋苑和企業等亦可在符合法例要求下選購合適的車輛作穿梭巴士用途。如對屋苑穿梭巴士問題有任何查詢,可致電交通事務局熱線八八六六六三六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