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電話騷擾他人的後果

 甲與乙素有積怨,為了報復,甲每逢深夜便會致電乙的住所對其進行騷擾。乙多次要求停止致電,但甲不但沒有停止,反而變本加厲,目的是要故意干擾乙的睡眠,影響其生活和工作。

 問︰甲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

 答︰甲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明知深夜致電極可能干擾乙在住所休息(且乙當時確實已在住所內休息),仍故意撥打電話至乙的住所,意圖擾亂其私人生活、安寧或寧靜,根據《刑法典》第一八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行為有可能構成「侵犯住所罪」,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問︰如果甲在電話中伴隨恐嚇、侮辱等語言騷擾,是否會觸犯其他罪行?

 答︰在這種情況下,甲除有可能構成上述的「侵犯住所罪」外,亦有機會觸犯《刑法典》第一四七條及第一七五條所規定的「恐嚇罪」及「侮辱罪」。

 住宅安寧是人們的基本權利,深夜電話騷擾絕非小事,更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市民應尊重他人的私人生活,切勿隨意侵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四七條、第一七五條及第一八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