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擬就判決提出上訴

 【香港中通社二月二十六日電】(記者梁嘉軒)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二十六日就「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頒佈裁決。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二人被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惟判決明確指出,力高佔用及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賃文件條款。

 此前,黎智英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就另一項欺詐罪,黎智英與黃偉強一同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二人分別被判處入獄五年九個月和二十一個月,以及其他刑罰,並提出上訴申請。

 判決書引述控方指,蘋果印刷作為租戶,與香港工業村公司(後改稱科技園)作為業主,就將軍澳工業村的涉案用地簽訂租契協議。根據租賃文件,該處所只能用作印刷報章和雜誌,或作經科技園公司批准的其他用途。力高在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且未取得科技園公司發出的牌照下,佔用該處所部份地方,並從事與指明用途無關的業務。控方認為,蘋果印刷沒有將違約事宜向該公司披露;黎智英及黃偉強亦沒有作出相關披露,因而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隱瞞。

 上訴法庭裁定,根據普通法原則,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的情況下隱瞞,才會構成刑責。判決書顯示,力高佔用及使用該處所,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按照普通法,合約方一般並無責任將自己違約一事作出披露;即使蘋果印刷負有此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可將其歸於二人。

 立法會議員陳曉峰表示,今次上訴庭就欺詐罪的裁決,不影響亦不動搖其「勾結案」的定罪基礎。

 陳曉峰指出,黎智英透過其私人公司力高,在科技園不知情的情況下,長達二十多年違規佔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此一客觀事實從未受到推翻,亦無從推翻。「上訴得直,是基於法官對特定法律條文適用範圍的詮釋和判斷,並非代表違規佔用的行為從未發生,更非對黎智英的道德或品格作出任何正面評價。」

 【香港中通社二月二十六日電】香港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兩項欺詐罪,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兩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二十六日宣判被告上訴得直。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裁決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律政司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發言人表示,毋庸置疑的事實是,黎智英過去長達二十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上訴法庭在黎智英欺詐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的有關處所,「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

 發言人指,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和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均揭露了相關租賃條款明確規定,除非獲得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有關處所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而且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但在長達二十多年期間,在香港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

 另一方面,黎智英正就其在二月九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定罪並判刑二十年的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獄中服刑。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二十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發言人表示,律政司嚴格根據《檢控守則》行事,在認為有充份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決定提出檢控。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