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已向社會工作局提交了家事調解申請,甲想知道需要召開多少次調解會議?整個程序要多久?如果其中一方突然拒絕出席,調解又會如何結束?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一、家事調解會議一般要舉行多少次?
對於家事調解會議須舉行多少次的問題,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調解員會視乎具體個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安排當事人進行調解會議。不過,法律對於進行首次調解會議有明確規定。根據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八條的規定,首次調解會議須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成功指定家事調解員當日起二十日內舉行。如符合法律可延長的情況,最多可延長二十日。
二、完成家事調解程序一般需時多少天?
一般情況下,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成功指定家事調解員當日起計,該家事調解員須在六十日內完成家事調解程序。不過,經考慮家事案件的性質及複雜程度,尤其是有理由相信雙方當事人可能達成和好或和解協議,家事調解員經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後可延長最多三十日,並須及時通知社會工作局。換言之,家事調解程序最多須在九十日內完成。
三、家事調解在甚麼情況下結束?
根據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九條的規定,家事調解員基於下列任一情況,應結束調解:
一)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就全部或部份爭議達成和解協議,又或未能達成協議;
二)任一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會議且無指定代表出席;
三)家事調解員根據具體情況且經適當說明理由,認為不可能或不適宜繼續進行調解,尤其是一方當事人曾實施或懷疑實施家庭暴力;
四)社會工作局無法通知當事人;
五)任一當事人無合理理由拒絕進行調解的其他情況。須注意的是,對於出現上述任一結束調解的情況,家事調解員須編製調解報告並提交予社會工作局,但屬雙方當事人就全部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則無須編製調解報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