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開門殺」情形下受害人保障等 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中新社北京五月六日電】(記者張素)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致他人損害的事故時有發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六日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十二條,是繼二零二零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針對當前道交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重點難點問題形成的裁判規則。
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保險公司主張不應就乘車人的責任向受害人賠付。
解釋(二)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賠償後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在六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此條規定既推動充份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及時救濟受害人,又通過壓實乘車人、駕駛人侵權責任,強化其謹慎注意義務,從源頭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禍端」。
針對日常生活中「無償搭乘」「搭便車」等行為,解釋(二)還確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過錯考量。
陳宜芳說,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有利於充份發揮「好意同乘」制度價值,鼓勵互助、托舉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