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收賄款一百一十四萬元須於出獄後四十二個月歸還予特府 港總督察收賄及行為失當判囚卅月
【香港中通社五月二十六日電】香港警務處總督察何兆東收賄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二十六日被判囚二年六個月;法官另批准歸還令,被告須於出獄後四十二個月歸還約一百一十四萬港元的款項予特區政府。案情顯示,何兆東及其妻子涉嫌收賄逾一百一十四萬港元,並多次洩露警方內部資料。
法庭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的工作表現無疑是出色的,惟其行為削弱了香港引以為傲的聲譽,打擊了法治的根基。
廉政公署早前公佈,何兆東承認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反普通法;他亦被控的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以及其妻何XX被控的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
案情顯示,何兆東於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負責監督該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及重案組的刑事調查。他於二0二一年六月處理一宗詐騙案時認識一名報案的商人,對方亦牽涉一宗襲擊案,該案亦由何兆東監督的反黑組調查;雖然襲擊案的事主認出該商人是施襲者,何兆東於二0二一年八月向其直屬上司建議不起訴該商人及嘗試終止調查,並無視警司兩次指示他作進一步調查,吩咐下屬釋放該商人。
廉署調查發現,何兆東於其後一年半期間,先後從該商人收賄共逾一百一十四萬港元,當中除了兩筆各五十萬港元的現金,亦有總值逾十四萬港元的禮物。他亦應該商人要求向對方洩露警方調查資料,包括兩宗案件的疑犯及涉案人士的個人資料,以及該等人士與警方的會面摘要及保釋情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