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等政府官員列席。
法案訂定私人實體須以「專用批給」或「臨時准照」取得海域使用權,建議「專用批給」適用於如船舶靠泊及配套的港池和航道等公用基礎設施,批給期二至 十五年,每次續期最長五年;至於不宜開展「專用批給」而需專屬使用海域逾六個月的項目,則可以「臨時准照」批准,有效期為六至二十四個月,每次續期不超過兩年。
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若「臨時准照」批准的項目具條件,可否申請轉為「專用批給」,政府回應未來會按實際情況審批;而對於特區政府擁有的海上資產,例如路環遊艇停泊區的營運批給合同,因不屬法案適用範圍內,有關資產將按適用制度處理。
梁孫旭稱,會上亦討論海域使用權的移轉,梁孫旭引述政府稱,私人實體需在海上建設公用基礎設施,才以「專用批給」批出海域,政府將優化法案條文訂明移轉情況,確保這些海上公用基礎設施發揮應有作用。
至於未來海域會否採用分層設權管理,梁孫旭引述政府官員稱,法案沒訂定明確的分層設權制度,但在海域使用權憑證的內容、海籍檔案等條文均已規定需訂明用海的位置、面積和空間等,因此法案已有機製作分層設權。政府又考慮澳門海域淺,實際或難以真正做到分層設權,舉例若在海底埋設了管道,管道上方一般也要作為保護區限制其他用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