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商標法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電】(記者謝雁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六月二十六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商標法,將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是商標法自一九八三年施行四十多年後迎來的首次全面修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當天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修法全面梳理該法施行四十多年來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商標領域在確權、維權、監管、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實踐情況,把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有益經驗和制度探索成果提煉上升為法律規定,進一步豐富完善中國商標制度體系。

 這位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法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解決商標領域突出問題,完善商標註册、管理、執法、保護等方面的制度規定,做好與相關法律和國際條約的銜接,增強法治的統一性、協調性,護航高水平改革開放,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新修訂的商標法由原來的八章、七十三條增加為九章、八十七條。在規範商標註册方面,新法增設「商標註册的條件」專章,將原來分散在各章的商標註册條件集中規定並予以完善。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註册的,不予註册。明確同中國共產黨的名稱、黨旗、黨徽、勛章或者重要理論成就、歷史事件相關的標誌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册和使用。

 對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註册商標的,法律規定,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註册商標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負責商標管理工作、商標執法的部門投訴、舉報。

 此次修法還完善馳名商標相關制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將禁止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搶注他人已註册馳名商標,擴大至不區分註册與否均禁止搶注,不再以註册與否區分馳名商標能否跨類別保護。

 針對中國一些企業的商標在境外被搶注等現象,為加強中國企業境外權益保護,新法增加規定在境外商標註册審查審理或者處理商標案件過程中,需要證明商標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應當事人請求,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