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震一震,業主群彈出一則新訊息,指名道姓,說前副主席黃太在任內處事不當,管理機關將追究法律責任。訊息一發,不消半小時,已有幾十個街坊留言追問,截圖又被轉去樓下另一個街坊群,有人幫忙轉述,有人在旁觀望,短短一晚,幾乎全屋苑的人都知道了這件事。這場在手機屏幕上掀起的風波,最終鬧上法庭,成為一宗關於誹謗與公開詆毀的官司。
黃太曾任屋苑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多年,去年與主席何生因意見不合而辭職。其後何生認為黃太在任內有處事不當之處,越想越是不忿,卻沒有私下約黃太出來查問,也沒有先透過管理公司了解實情,便直接在幾百人的業主群組裡打字公開發文,指名批評,字裡行間毫不留情。
黃太看到訊息時正在家中吃晚飯,手機一震,飯也吃不下了,她越想越是委屈,一晚沒睡好,翌日找相熟的街坊訴苦,才發現不少人已經先入為主,覺得空穴來風,未必無因。黃太認為此舉損害名譽,被街坊從此另眼相看,一紙自訴入稟法院,控告何生誹謗及公開詆毀。
誹謗這回事,筆者且講白一點:向第三人講一件損人聲譽的事,教人對事主的觀感變差;一旦罪成,可判監禁或罰款。黃太主張,何生所講的話,正正符合這個定義,於是入稟自訴。
然而法律另有一層講法,叫「公開及詆毀」:同一句指控,若講的人選用特別容易散播的方法,刑罰便會比私下講一句加重不少。倘若上述行為在互聯網作出,根據《刑法典》第一七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人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有關行為,可構成「公開及詆毀罪」。設想一下,若何生只是在電梯裡遇上黃太,低聲說她任內有些地方做得不妥當,話雖不中聽,頂多也就是兩人之間的過節;可是他揀的,是幾百人隨時可見、又能轉發的業主群組,一按傳送,全屋苑皆知,這種便利散布的做法,正是法律格外看重之處——聽的人越多,對事主名譽的損害往往越大,法律因而以加重的方式回應。
可是法律同時留一道門:如果講的內容本身屬實,而且是為著正當理由講出來,就算揀了最易散播的方法,講的人依然不必負責。
業主群裡那則訊息,如今已沉到聊天記錄的最底層,幾百個成員之中,恐怕沒剩幾人記得,唯獨那晚手機一震的震動感,教筆者記住一件事:群組再方便,人多口雜,一句話按下傳送鍵,覆水難收,講出口的話終究要對得住事實,方能安枕。黃太如今在大堂遇見舊街坊,仍會點頭問好,只是眼神總帶幾分警惕,那道曾經公開撕開的傷口,終究不是一紙判詞能夠完全撫平。◇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