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輕微違反的規定

 阿明某天在公共道路上駕車時作出「逆駛」的行為,其後收到治安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指他因「逆駛」觸犯了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的輕微違反,因而被科處罰金。

 在上述個案中提及的「輕微違反」,大家可能也曾經在某些法律中看到。在《刑法典》中有關於「輕微違反」方面的法律規定,本欄會由今天起,以一連兩期的形式為大家介紹。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的預防性規定的不法行為,為輕微違反。至於有哪些情況可構成輕微違反行為,在法律或規章中均有規定。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無牌駕駛」、第九十九條規定的「不遵守停車義務」,以及第一百條規定的「逆駛」等。

 至於輕微違反的處罰方面,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無論是犯罪還是輕微違反,其處罰方式均包括徒刑或罰金。就犯罪可科處的徒刑刑期,《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在例外的情况下最高可達三十年;至於輕微違反可科處的徒刑刑期,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則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法律對於輕微違反所科處的罰金也設有特別規定。該罰金一般都不可轉為監禁,除非有關法律或規章已規定可將罰金轉換為監禁。如屬表明可將罰金轉換為監禁之情況,而不自願繳納或在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而且沒有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以勞動代替罰金時,則可將罰金轉換為監禁。在此情況下,亦須遵守《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罰金和監禁的轉換率為三比二。此外,在上述情況中假如罰金是以金額形式訂定者(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駕駛員不遵守指揮交通的紅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金),則法院須定出應服監禁之期間,該監禁期間最低為六日,最高為一年。(上)

 有關「輕微違反」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