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三日電】(記者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涉芬太尼類物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等若干問題的意見》,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芬太尼類物質犯罪。
芬太尼類物質是強效麻醉性鎮痛劑芬太尼及其類似物的統稱,具有合成變異快、衍生種類多、濫用危害大等特點。
這份關於辦理涉芬太尼類物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等若干問題的意見共十八條,自今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施行,其中主要明確了芬太尼類物質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將芬太尼類物質分為藥用和非藥用兩類。
藥用的芬太尼類物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有關芬太尼的數量標準,非藥用的芬太尼類物質參照刑法規定的有關海洛因的數量標準。
意見還規定了芬太尼類物質的範圍、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認定明知的基本規則、違法所得追繳、關聯案件管轄等內容,細化了公檢法三機關辦理涉芬太尼類物質刑事案件的工作職責,為執法司法辦案提供明確依據。
意見提出,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環節、重點物品、重點人員的排查管控,加大對物流寄遞、國際郵包、互聯網的監控查緝力度」。公安機關還要「有針對性地與重點國家開展辦案協作,加強證據共享和司法協助,共同打擊跨國走私芬太尼類物質犯罪」。
意見還稱,人民法院「要突出打擊重點,對走私、製造、大宗販賣芬太尼類物質等源頭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職業毒犯、纍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份子,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人民法院還「要注重從經濟上有效懲處芬太尼類物質犯罪,依法追繳犯罪份子的違法所得,充份運用罰金刑、沒收財產刑並加大執行力度」。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於芬太尼類物質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其中明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芬太尼類物質,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無論數量多少,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立案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