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子與電子廢物今年起 出口前須經進口國同意

 【香港中通社十月三十日電】《二0二四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三十日在香港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明年起將規管範圍有「屬危險」擴展至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在出口前,必須事先取得進口國和過境國的同意。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此舉因《巴塞爾公約》修正案最新要求,明年起將規管範圍有「屬危險」擴展至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生效後首六個月為適應期。

 謝展寰指出,中國是《公約》締約國,故香港亦須透過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三五四章,將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管制範圍擴闊至涵蓋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以對接國家政策。《條例草案》修訂後,任何電器和電子廢物,不論有否受污染和不論進出口香港特區的目的為何,由明年一月一日起,均須領有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新法例生效的首六個月將定為適應期。

 他提到,今年六、七月諮詢了業界約二百四十個持份者,並在七、八月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和環境諮詢委員會,均對此不持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