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強姦智障女兒罪成 被判囚七年六月

 【港訊】一名六十一歲男子涉嫌強姦二十二歲輕度智障女兒,昨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強姦罪,被判監禁七年半。暫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形容受害人可憐,指被告作為父親理應照顧及保護女兒,卻明知女兒輕度智障、不善於表達,仍利用女兒的殘障傷害她。法官指,受害人未必能完全說出父親對她作出的行為,但她事後表達感到痛楚、無助、擔心等,反映她持續受心理恐懼影響。官拒接納智力低及衝動犯案等求情因素。

法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智商為六十三,智力屬較低水平,不過他仍可自理,亦曾經工作,看不到他在社區生活上有任何問題,只是分辨抽象事物的能力較低,因此並不構成減刑因素。至於辯方聲稱,被告受酒精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法官同樣拒絕接納,又質疑被告悔意流於表面,指對他是否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存疑。案情指,被告在二0二二年七月初,曾於屯門住所內性侵女兒,女兒事後向非同住母親揭發事件,母親其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