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二0二四號法律《工會法》及第二五/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將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早前為大家介紹了何謂工會及工會聯合會,以及現存僱員社團是否必須提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今天為大家介紹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要件,以及登記程序的規定。
如何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有意設立及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團體,須先組成籌備委員會且同意籌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並指定一名代表處理申請登記的事宜。需注意的是,工會的籌備委員會須由至少七名年滿十八歲、持有本澳居民身份證,且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本澳的僱主實體的僱員組成;而工會聯合會的籌備委員會,須由至少兩個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經各自會員大會議決籌組工會聯合會,並各自委派代表組成。
而且,章程必須載有《工會法》規定的事項,當中宗旨必須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名稱須具識別性、真實性、關聯性,即不得與其他工會、工會聯合會或社團的名稱相同、產生混淆或使人產生誤解;而會址亦必須設於澳門。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程序,主要包括:
(一)同時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請人須在籌備委員會同意籌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日起三十日內親到勞工事務局提交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二)勞工事務局在收齊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批,並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的通知;(三)申請人在接獲該通知起九十日內(可申請以相同期間續期一次)須完成辦理工會或工會聯合會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公證行為;(四)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起十五日內,勞工事務局會作出登記。順帶一提的是,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亦會獲身份證明局登記為社團。
現存僱員社團須符合哪些要件方可於三年的過渡期(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提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
首先,現存僱員社團須召開會員大會議決申請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同時,其章程、宗旨、機關的設立,均需符合《工會法》的規定,而現任的所有機關據位人亦須同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任要件;但若機關據位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僱員身份,在符合其他擔任要件下,其可繼續擔任機關據位人的職務,且不影響其續任及在同一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內擔任不同的機關據位人的職務。會員方面,如登記成為工會,其會員須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的僱主;如登記成為工會聯合會,會員須至少有兩個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需補充的是,如現存僱員社團存有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會員,例如:屬退休人士的會員又或社團會員等情況,《工會法》設置了例外規定,讓現存僱員社團可繼續保留相關會員的資格,但其須在提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時,在擬修改的章程草案載明相關會員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
此外,倘屬已加入外地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的現存僱員社團,除了須同時符合上述一系列要求,尚須取得行政長官對其加入外地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的同意,方可獲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過渡期內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程序,主要包括:
(一)現存僱員社團可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三年過渡期內親到勞工事務局提交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如需變更名稱,又或屬已加入外地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而須取得行政長官同意的情況,則須於登記申請中一併提出相關申請;(二)勞工事務局在收齊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批,並發出批准通知或「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倘有提出變更名稱的情況);但需注意的是,如屬同時申請取得行政長官同意的情況,將中斷勞工事務局審批期間的計算,直至勞工事務局接獲行政長官的決定;(三)申請人在接獲通知起九十日內(可申請以相同期間續期一次),須完成辦理修改章程的公證行為;(四)經修改的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起十五日內,勞工事務局會作出登記。
此外,勞工事務局亦會透過資訊途徑(包括該局網站:www.dsal.gov.mo)對外公佈和更新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名單及相關資訊。
有關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之後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二0二四號法律《工會法》第八、九、十、三十一、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以及第二五/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至四條、十九條。
(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