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須將導遊證掛在胸前顯眼位置 違者受罰一萬至兩萬元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法律生效後,執業導遊必須將導遊證掛在胸前當眼位置,讓團員識別,否則罰款一萬至兩萬元。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會議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法案建議執業導遊工作期間必須將導遊證掛在胸前當眼位置,以讓團員識別,否則會被罰款一萬至兩萬元。有委員認為對比現行的相關罰款一千至五千元,有關罰款調升幅度太大。他引述政府意見解釋稱,這是由於導遊屬前線工作,若服務不佳,會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有很大影響,因此要加強罰則。另亦有委員關注若遺失導遊證後補發時間的長短,避免影響導遊的工作,並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他又稱,法案又建議取銷接送員的工作證,而接送員可在法案生效後一年內報讀旅遊大學的課程,畢業便可獲發導遊證。
另外,法案又建議,僅獲旅遊局發出導遊證者,方可在澳門特區向顧客及團員提供本法律規定的導遊服務,並建議導遊僅可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但有兩款例外情況,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意見解釋稱,商業機構納入其中一種例外情況是因舊區活化,不排除休企安排人員在活化項目內解釋歷史、文化及生態環境情況,有關服務可以有償或無償;委員會亦關注到學習交流團、社團所屬的範圍及情況,則需要政府進一步解釋例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