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是A單位的業主,他想出售該單位,於是委託地產公司協助「放盤」。就此,地產公司需要與甲簽訂合同嗎?
答:要的。根據第一六/二0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中介人(地產公司),必須以書面方式與客戶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而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中介人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例如:地產公司為着客戶的利益,促成當事人進行不動產租賃或不動產買賣等),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有關房地產中介人將被科澳門元二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二、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哪些事項?
答: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
二)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
三)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例如擬出售或出租的單位);
四)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
五)如合同的目的是要推介客戶的不動產,則包括該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
六)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委託同一個房地產中介人作代表,亦須在合同上註明。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有關房地產中介人將被科澳門元二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三、房地產中介合同有沒有期限?
答:房地產中介合同的期限由雙方約定,但如果合同沒有訂定期限,則有效期為六個月。
四、業主可否委託多間地產公司協助「放盤」?
答:可以,但業主必須分別與有關房地產中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二、十九及三十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