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或製造冒牌商品須負刑責

 甲為時裝商舖的老闆,他購入一批假冒X商標的貨品並售予顧客。海關人員在一次巡查時發現該批貨品的價格比市場價格低且做工粗糙,經鑑定人的鑑定及品牌代表的核實後,證實海關人員在甲的商鋪內檢獲的所有X商標的貨品均屬假冒及仿造。

 問:甲銷售冒牌商品,會觸犯甚麼罪名?

 答:根據第九七/九九/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九一條及第二九二條的規定,在明知的情況下,將假造的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的人,可觸犯「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並被科處六個月徒刑或科處三十日至九十日罰金。

 問:如果製造冒牌商品,又會觸犯甚麼罪名?

 答:根據第九七/九九/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九一條的規定,以從事企業活動的方式,旨在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在未經工業產權權利人(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下,全部或部份假造又或以任何方式複製一項註冊商標(例如假造某知名品牌的商標圖案)、又或在其產品、服務等方面使用一項屬於他人的註冊商標,可觸犯「假造、模仿及違法使用商標罪」,並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處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七/九九/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九一條及第二九二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