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觀者言)在低價戰誘惑中中招 泰來
續之前所述,兩種判給標準,其一為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該準則將綜合考慮價格、成本、品質、環保特徵、技術支援、保養期等多項因素,並根據各因素的重要性賦予不同的評分比重。如此一來,能夠更全面、科學地評估投標方案,避免單純以價格高低作為唯一標準。
其二為最低價準則,主要適用於品質、條件、性能等高度同質化的採購專案,如日常文具等。對於這類專案,價格因素可以佔據較大比重,但也需要確保在滿足基本品質要求的前提下進行選擇。
此外,新文本還加入了新條文。若投標書價格異常低,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解釋;若投標人無法提供客觀合理的解釋,評標委員會有權將其淘汰。這一規定旨在防止惡意壓價行為,保障採購專案的品質和公平性。
立法會《意見稿》的發布,極大地限制了「最低評審價法」的適用範圍。這對於所有供應商企業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好,有助於他們走出「低價競爭」的怪圈。同時,這也使得公共採購法律規定更具可操作性,維護了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守法企業將一路綠燈,在市場競爭中佔據優勢;而違法企業則會處處受阻,難以生存。這將促使企業主動對產品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從而確立自身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過去,政府採購過於注重價格,而忽略了品質,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未來,無論是政府用品採購,還是要為全澳市民進行價格評估時,都應注重合理性,而非單純以「價低者得」為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政府採購專案的品質,保障市民的權益,推動市場的健康發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