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以緊急程序通過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 對嚴重違反義務可中止其議員職務

 【專訪】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以緊急程序,一般性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時表示,近來多項與議員有關的法律均有所修改,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會選舉法及就職宣誓法,委員會經檢視和分析,認為有需要調整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及議事規則。

 今次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是他本人及八名議員(黃顯輝、梁安琪、黃潔貞、宋碧琪、葉兆佳及邱庭彪)聯合提案,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完善就職宣誓規定,議員除遵守現有宣誓程序外,還需簽署《就職宣誓法》附件規定的誓詞。

 二、完善中止職務的制度。對某些嚴重違反議員義務並因而嚴重不尊重立法機關的行為,可中止議員的職務。

 三、議員中止職務的效果包括停發議員的月報酬,但不應涉及維持市民辦事處運作及聘請輔助人員的津貼。

 四、規範資格喪失程序。進一步規定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得借助任何對於釐清可導致資格喪失的事實屬重要的資料和文件,並規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具權限證明可導致議員違反誓言的事實。

 五、引入缺席報備機制。將議員缺席全體會議及委員會會議須提前向立法會主席報備的現行實務做法納入法律。

 六、引入當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事宜和相關後果,屆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將視乎獲其確定的事實,就是否中止職務事宜發表意見。若結論為獲證實的事實構成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情況,立法會主席應將該事宜安排到全體會議的日程,由全體會議就職務中止與否作出決定,並在決定中止職務時,訂定議員被中止職務的天數。

 七、因應各地議會對影響議員及議會組織尊嚴的行為可提出譴責機制,引入當議員違反任何一項載於《議員章程》內的義務,立法會可提出對其進行譴責程序。

 多名議員表決聲明支持法案。議員崔世平、葉兆佳、王世民發表聯合表決聲明稱,是次修法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及《就職宣誓法》所引入的重要修改,旨在完善議員誓詞、中止職務制度、喪失資格程序及議員義務等相關規定,務求與上述法律銜接,提升立法會的運作規範與效能。

 議員梁安琪、陳澤武發表聯合表決聲明稱,這次修法有效優化了立法會的運作制度,不僅進一步鞏固了法治基礎,也明確規範了議員的職責和義務。

 議員高錦輝、馬志成、邱庭彪、陳浩星發表的聯合表決聲明稱,是次修法是對特區立法體系的必要完善,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