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的認識錯誤
陳先生平時經常和朋友相約打球,某次運動結束後,他在離開場地時,因一時疏忽,誤將旁邊一個與自己同款式的背包當作自己的帶走。對於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犯罪?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要判斷陳先生的行為是否因疏忽而構成犯罪,需要審視其對自身行為的認知是否存在錯誤。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因某種原因而對行為的客觀事實或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認知偏差或誤解,此類情況分別稱為「對事實情節之錯誤」及「對不法性之錯誤」。
何謂「對事實情節之錯誤」?
根據《刑法典》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一罪狀之事實要素或法律要素之錯誤,阻卻故意;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
以本文所舉的例子而言,陳先生雖因疏忽誤將他人的背包當作自己的物品而取走,但其主觀上不存在偷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屬於上述法律所規定「阻卻故意」的情況,因此不構成犯罪。
此外,根據同一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對事物狀況的錯誤,如該事物狀況的出現係阻卻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者,亦阻卻故意。
例如甲逛街時見乙遭一名男子搶手袋,誤以為有罪案發生而上前制止,並在過程中打傷該男子。其後發現這情景為電影拍攝。在此情況下,由於甲對當時狀況發生認識錯誤,且其行為動機是阻止犯罪,故亦屬於對事實情節的錯誤,依法阻卻故意,不構成犯罪。然而,如果存在過失的情況,仍有可能按一般規定受到處罰。
下星期本欄將為大家介紹另一種認識錯誤─「對不法性之錯誤」,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