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26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路環打纜街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竹灣馬路及打纜街交界的一塊戶外用地構成的路環打纜街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3元(日間)及1.5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1元(日間)及0.5元(夜間)。
第26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航海學校公共停車場規章》,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及航海學校街交界的航海學校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3元(日間)及1.5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1元(日間)及0.5元(夜間)。
第26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巴波沙大馬路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巴波沙大馬路、台山中街、李寶椿街及巴波沙巷之間一塊戶外用地構成的巴波沙大馬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3元(日間)及1.5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1元(日間)及0.5元(夜間)。
第26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四)項、(六)項及(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批示修改了社會保障制度中,有關失業津貼、疾病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的給付金額。
經修改社會保障制度給付 經修改後的給付金額(澳門元):
失業津貼 每日二百一十元。
疾病津貼 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八十元;屬住院的情況,每日二百四十元。
結婚津貼 四千元。
喪葬津貼五千二百元。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