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大灣區海上搜尋救助合作 廣東八月起施行條例
【中新社廣州五月三十日電】(記者程景偉)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三十日公佈《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搜尋救助合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八月一日起施行。
粵港澳大灣區海域面積約二萬平方公里,航線密集,水上水下活動繁多,台風、暴雨、風暴潮等極端天氣頻發,對跨區域、高效率的海上搜救合作提出剛性需求。
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五月廿九日審議通過的條例提出,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啟動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向參與海上搜救合作的各方力量提供險情種類、救助內容、險情發生時間和位置、搜救區域及其海況等關鍵信息。
跨境人員移交是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中的難點。為確保遇險人員得到妥善安置,條例規定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海警、港澳事務、外事等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及時做好遇險人員的身份識別、醫療救助、生活保障、遺體處置等善後工作。
船舶、飛行器是構建海上立體化搜救網絡的核心力量。對廣東省船舶、飛行器參與港澳水域海上搜救行動的,條例明確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按照港澳搜救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船舶、飛行器及飛行安全等信息。
對港澳船舶參與廣東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動需要停泊或者補給的,條例要求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協調提供相應保障;對港澳飛行器參與廣東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動的,明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港澳飛行器飛行安全管理,並規定相關沿海機場、臨時起降點、海洋石油平台直昇機起降平台等應當為港澳飛行器起降、停放、補給等與搜救行動有關的需求提供保障。
條例明確,鼓勵社會力量建立海上搜救隊伍參與海上搜救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