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要何時繳付?

 A先生計劃和三個朋友共同經營一間有限公司,各佔股百分之二十五,票面價值為澳門元十萬元。不過,由於A先生的流動資金暫時出現周轉問題,未能即時繳付澳門元十萬元。為此,朋友們提出容許A先生暫時只繳付一半,另外的一半待他充裕時再繳付。那麼A先生可否這樣做呢?法律對於股東出資要何時繳付又有沒有甚麼規定?今天為大家介紹相關的內容。

 資本的繳付

 根據《商法典》第二0一條第一、二款規定,以現金或非以現金的價值繳付的出資,其票面值應為澳門元一百元或一百元的倍數(如果是有限公司,則每一股之票面價值為澳門元一千元或以上,且為澳門元一百元之倍數。);現金出資之繳付以交付至少相等於出資票面價值之澳門元為之,而非現金出資之繳付則以移轉至少相等於出資票面價值之可查封之資產予公司為之。即是說,A先生所認購的百分之二十五股,票面價值為十萬元澳門元,所以他在出資時,應以現金交付至少澳門元十萬元來作為出資。

 出資繳付時刻

 根據《商法典》第二0三條第一、二款規定,出資原則上應在訂立設立行為時全數繳付,不過,法律亦規定了例外情況,其中現金出資得按為每一類公司所定的規定作延遲繳付。所以,只符合法律規定,A先生是不一定要在設立公司時就立即全數繳付至少澳門元十萬元的出資。

 有限公司的延遲繳付規定

 由於A先生和朋友們是要成立有限公司,故根據《商法典》第三六一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的現金出資及非現金出資股之票面價值總和,等於或高於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之資本下限時,應以現金繳付之股款得延遲繳付,但不得超過有關票面價值之半數。即是說,如果公司的股東的現金出資及非現金出資股的票面價值總和等於或高於澳門元二點五萬元時,以現金方式繳付之股款可以延遲繳付,但不得超過有關票面價值之半數。

 因此,A先生的所承擔的現金出資額為澳門元十萬元,高於有限公司資本下限澳門元二點五萬,故A先生是可以延遲繳付出資,不過,只可以延遲繳付票面價值的一半澳門元五萬元。

 最後,A先生延遲繳付的澳門元五萬元出資,僅得延至行政管理機關已指定或將指定的一個確實日期(例如要定在二0二八年七月一日,而不能只定在二0二八年內繳付),但不得逾三年,而如日期必須由行政管理機關指定而無指定時,繳付的義務應自登記公司設立日起三年到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商法典》第二0一、二0三、三五九、三六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