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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物流風雲  法碼

 託人辦事,筆者向來以為,比交託之時更要緊的,是事情受阻以後,兩邊能否看清同一樣東西的下落。東西明明還在,卻有人說它已經沒了,並據此要求賠償全部價款;爭到法院,法律要先問的只有一句:東西是真的交不出來,還是只是暫時辦不下去。

 先說這宗糾紛。珠海一家供應鏈公司,受澳門一家貿易公司委託,以跨境電商的方式向有關部門申報,出口一批酒到澳門。申報之後,有關部門要求檢驗這批酒的真假,並將貨物扣押。其後鑑定結果為真,貨物從監管倉退回供應鏈公司的倉庫。

 貨既經鑑定為真,貿易公司便要求供應鏈公司把酒繼續出口到澳門,轉往自己指定的倉庫。供應鏈公司卻以有關部門未結案、手續不全為由,不肯轉倉,雙方各執一詞,真是「老鼠拉龜」。貿易公司索性向法院起訴,說供應鏈公司未能協助辦理轉倉,當作貨物已經滅失,要求賠償全部價款;供應鏈公司則反過來提出反訴,也就是另告對方,要求貿易公司支付報關費、倉儲費等費用。

 這裏先要弄清「滅失」二字。東西真的交不出來,例如貨已毀壞、已被取走、世上再無此物,法律稱為給付不能;債務因此落空,視乎誰有過錯,另有賠償可言。然而,東西尚在,只是某道手續暫時走不通,債務並未落空,合同仍須履行。故此,在貨物確實尚在、仍可交付的情形下,要求賠償全部價款的主張便無從立足。

 貨既未滅失,供應鏈公司為何不肯轉倉?法院查明,酒經鑑定為真,並未滅失,合同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遂安排具有跨境貿易專業知識的特邀調解員居中勸和。調解員了解到,供應鏈公司擔心繼續提供清關申報服務,會被有關部門處罰,才不肯配合轉倉。對這道手續的來龍去脈,它猶如「半夜食黃瓜」,心中沒有底,擔心也不難理解。

 了解到這一層,調解員便與雙方當事人一同前往有關部門,查詢相關政策法律規定。主管部門明確答覆:辦理轉倉,並不存在任何法律風險。疑慮既除,供應鏈公司同意配合轉倉,貿易公司同意支付相應費用;雙方在調解員見證下同時履行完畢,各自撤回起訴,案結事了。

 筆者讀罷此案,以為接受貨在便不能說貨沒了這道分界,處理這類糾紛的次序便不同:貨已毀者,先論誰有過錯、誰須賠償;貨還在者,先問阻礙在哪一道手續,再問費用由誰承擔。本案的阻礙,不過是一句有關部門的答覆;答覆一到,貿易公司便不再追討全部價款,供應鏈公司要求的費用則由貿易公司支付。《論語》有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信字兩頭,一頭是把事辦到底,一頭是把該付的付清。

 回到開篇那句話。事情受阻之時,兩邊看不清的,往往不是對方的心意,而是同一樣東西的下落與一道手續的實情。這回酒在倉庫裡,合同在手上,轉倉辦妥,兩邊都不必再說它沒了。◇(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