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某個尋常傍晚,某個街坊微信群突然熱鬧起來——有人發了一則新聞:一名內地女子因與男友感情鬧翻,憤而報案聲稱遭對方強姦,卻因前後矛盾、拒驗傷、且報案後仍與男友出入酒店,最終被司警揭穿,反以誣告罪遭移送檢察院。群裡一下子炸了鍋,有人罵她不知廉恥,有人說「感情事難講清楚」,有人唏噓「橋上倒涼茶——何苦」。看著那一條條消息刷過,筆者卻久久停在一個比「說謊」更深的問題上:她動的,究竟是什麼手腳?
這宗案子的輪廓並不複雜。女子與男方在娛樂場相識,日久發展成情侶,兩人長期在男方租住的酒店房內往來。感情生隙後,女方在某個凌晨向司警報案,聲稱於不同時間在該房間內被男友強姦。司警展開調查,發現她身上無明顯傷痕、拒絕驗傷,而她所描述的「最後一次被強姦」之後,兩人還繼續正常出入酒店。警方認定事件前後不符,認為有人以誣告報復男友,遂依誣告罪檢控。案情就此收場,卻留下一個讓人反覆思量的問題。
她動的,是公器。
每一宗刑事報案,觸發的是整個社會的司法機器——司警的調查人員、案件的檔案資源、承辦檢察官的時間、以及那個被指控者的名聲與精神。這些不是私人財產,是由整個澳門社會支撐的公共基礎設施。法律設立報案機制,本意是讓真正受到傷害的人得到保護;換句話說,這台機器只有在真實的傷害發生時,才有被啟動的正當性。然而,這名女子動念報案之時,她的目的不是陳述一個真實的傷害,而是在情場失利後奪回某種優勢——用一紙指控「大石砸死蟹」。司法程序,在她那一刻的盤算裡,成了談判桌上的籌碼,成了情場的刀。
澳門法律設有誣告罪,禁的正是這件事。按澳門刑法的規定,誣告罪是指明知某人無罪,卻故意向當局作出虛假控告,意圖令對方被捲入刑事程序,可處最高三年監禁。刑期之重,因為所保護的不只是那個被誣告的人,更是整個司法體系的公信力。一旦有人把報案當成報復的工具,整套機器就在暗處生鏽——警方的時間被耗盡、法院的信任被消磨、下一個真正受害的女性報案時,也要多承受旁人那一眼懷疑的目光。那眼目光,未必出於惡意,卻是前人埋下的禍。
感情路走到了盡頭,有怨有恨,本是人之常情。然而把司法資源挾持為私怨的出口,卻是另一回事。法律從來不禁止人悲傷,也不禁止人尋求真正的保護,但它確實劃下了一道線:你可以在法庭上陳述你的真實遭遇,卻不可以借它來解決你的感情失落。線的這一邊是正當的自我保護,線的那一邊是公器私用。兩者之間,不是一個灰色地帶,而是誣告罪的全部存在意義。
那個微信群最後靜了下來,不知道是大家各自散了,還是各自沉默著想了些什麼。◇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